(调查统计司2021年11月2日)
一、1-10月份全国矿山事故情况
(一)事故总体情况
1-10月,全国矿山共发生事故311起、死亡445人,同比事故起数减少38起、下降10.9%,死亡人数增加4人、上升0.9%。其中,较大事故16起、死亡70人,同比增加2起、11人,分别上升14.3%和18.6%;重大事故4起、死亡65人,同比增加3起、49人,分别上升300%和306.3%。
(二)煤矿事故情况
共发生事故84起、死亡168人,同比事故起数减少22起、下降20.8%,死亡人数增加5人、上升3.1%。其中,较大事故11起、48人,同比增加3起、12人,分别上升37.5%和33.3%;重大事故2起、41人,同比增加1起、25人,分别上升100%和156.3%。
84起事故中,顶板事故起数最多,共26起,其次是运输(16起)和机电事故(15起),共计57起,占事故总起数67.9%;死亡人数最多是水害事故,共48人,其次是顶板事故(38人)和瓦斯事故(32人),共计118人,占事故总死亡人数70.2%。
13起较大以上事故中,瓦斯事故6起、水害事故3起、冲击地压事故2起、顶板事故2起。
10月7日,黑龙江省七台河鹿山优质煤公司二井发生较大冲击地压事故,造成3人死亡。经初步调查分析,该矿为即将退出煤矿,违规冒险打开已封闭的采区,在回撤期间发生冲击地压事故。暴露出,一些地方保供底线不牢,盯守责任缺失;事故煤矿冒险蛮干、蓄意逃避监管、“人证岗”不符等问题。
10月8日,贵州永贵能源黔金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2人死亡。经初步调查分析,该矿在掘进过断层时,在未对巷道顶板上覆煤体采取消突措施情况下,操作综掘机空顶作业,顶板冒落诱发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暴露出,事故煤矿安全意识淡薄,冒险蛮干、瓦斯治理措施不落实、采掘严重失调等突出问题。
10月11日,陕煤集团彬长公司胡家河煤矿发生较大冲击地压事故,造成4人死亡、6人重伤、21人轻伤。
经初步调查分析,胡家河煤矿事故工作面煤层具有强冲击倾向性和强冲击危险性,在推采至“双面初次见方”时,诱发冲击地压事故。暴露出,事故煤矿汲取本集团同类事故教训不深刻,重生产、轻安全,防冲措施落实不到位、超员平行作业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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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煤矿山事故情况
共发生事故227起、死亡277人,同比减少16起、1人,分别下降6.6%和0.4%。其中,较大事故5起、死亡22人,同比减少1起、1人,分别下降16.7%和4.3%;重大事故2起、死亡24人,同比增加2起、24人,分别上升100%和100%。
227起事故中,冒顶片帮事故最多(55起、64人),其次是机械伤害事故(33起、34人)、高处坠落事故(27起、32人)、物体打击事故(27起、27人)、车辆伤害事故(27起、27人),5种类型事故共计169起、184人,分别占总事故起数、死亡人数74.4%和66.4%。
7起较大以上事故中,冒顶2起,透水、火药爆炸、火灾、坍塌、高空坠落各1起。
二、事故分析
(一)从事故总量来看。6省(区)事故起数较多,占比接近全国一半。分别是,内蒙古34起(煤矿12起、非煤22起)、云南31起(煤矿3起、非煤28起)、辽宁28起(煤矿3起、非煤25起)、广西22起(非煤22起)、陕西17起(煤矿7起、非煤10起)、贵州16起(煤矿8起、非煤8起),共计148起,占比47.6%。
6省(区)事故死亡人数较多,占比超全国4成。
分别是,内蒙古37人(煤矿14人、非煤23人)、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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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人(煤矿4人、非煤30人)、青海33人(煤矿22人、非煤11人)、新疆31人(煤矿23人、非煤8人)、贵州
30人(煤矿19人、非煤11人)、辽宁29人(煤矿3人、非煤26人)、山西26人(煤矿12人、非煤14人),共计194人,占比43.6%。
(二)从重大和较大事故来看。有4省(区)发生重大事故。其中,山东、新疆、山西、青海各发生1起;8省(区)发生较大事故。其中,河南、贵州各发生3起,山东、河北、陕西各发生2起,山西、云南、内蒙古各发生1起。
6省(区)较大以上事故多发,事故起数超6成,死亡人数接近8成。分别是,山东(1起重大、2起较大)、山西(1起重大、1起较大)、新疆(1起重大)、青海(1起重大)贵州(3起较大)、河南(3起较大),共计13起(4起重大、9起较大)、死亡107人,分别占比65%和79.3%。见附表1。
三、11月份矿山主要风险预测
(一)从全球外部环境看,我国矿山整体安全保障能力面临严峻挑战。一是西方发达国家持续开展贸易战,推动全球通货膨胀升温和矿产品等大宗物资价格过快上涨,一些发达国家10月份动力煤价格为244美元/吨,
同比上涨3.2倍;二是在全球各种供需失衡以及产业链
严重破坏的影响下,国际煤炭、天然气等能源供应紧张局面短时间内难以改变。美国上半年煤炭消费量同比增长30%,目前库存创24年来最低;三是随着一些发达国家提前解除疫情封锁限制,给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新的冲击,对矿山有序安全生产带来较大影响。
(二)从国内经济运行情况看,增加了矿山安全生产不确定性。前三季度,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总额6.3万亿元,同比增长44.7%。煤炭、石油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利润总额同比增长9.3倍;10月,煤炭产能加快释放,全国煤炭日产量超过1160万吨,比9月中旬增加120万吨以上。其中,晋陕蒙地区日均产量860万吨,创今年以来新高。10月21日起,煤炭价格回落态势明显,全国动力煤均价降至1450元/吨,跌幅达850元/吨,预计年底煤炭价格回归至合理区间的概率很大。但受全球能源需求增加,能源价格上涨等因素,叠加国内环保限产加剧供给约束、疫情多点散发、冬季取暖需求,增加了全国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的不确定性。
1.无序“保供”的安全风险和政治风险。一是乱“保供”的风险。据了解,一些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为了稳定本地区煤炭供应,在国家层面确定的153处保供矿外,把一些停产整改、技改矿、待关闭退出矿等不放心煤矿
列为“地方保供矿”,安全风险很高;二是一些煤矿打着
“保供”旗号,容易突破安全底线,肆无忌惮地生产,尤其是灾害严重、安全没有保障的煤矿加剧了采掘接续失调、灾害治理不到位的风险。三是陕煤集团胡家河煤矿、黑龙江鹿山煤矿二井冲击地压事故警示我们,无论是“国家保供矿”,还是“地方保供矿”,一旦发生事故,容易被媒体炒作,政治风险很大。
2.煤炭价格大幅回落的风险。随着国家对煤炭价格一系列干预措施的落地,煤炭价格回落趋势明显,会推动煤矿企业抢煤炭高价位“窗口期”突击生产。一段时间内,一些煤矿超能力生产、偷生产、“上演最后的疯狂”、“死灰复燃”风险加剧的概率很大。
3.“拉闸限电”的风险。随着“能耗双控”不断升
级,一些地区“拉闸限电”的“运动式”减碳打断了矿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容易导致一些矿山企业抢供电“窗口期”连续生产,既增加了设备超负荷“带病运转”的风险,又增加了井下人员连续疲劳作业的风险。同时,一些地区“一刀切”式突击断电,导致井工矿山因全矿井停电停风,导致大量人员滞留井下、淹井、瓦斯超限等风险。
4.矿山企业频繁开停的风险。11月份比较特殊,既迎来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召开、又进入北京“冬奥时间”
特殊期,叠加局地疫情多点散发等因素影响,一些地区
矿山企业开开停停等不规律生产带来的风险很高。
5.安全执法弱化、漏管失控的风险加剧。一是一些地区在“保供”任务持续不断加码下,为了确保本地区煤炭稳定供应,放松了安全监管。加之,地方党委政府换届、省级矿山局改革进入人员调整集中期,容易出现安全监管监察不在状态、精力不集中,加剧了安全执法弱化的风险。二是一些地方在“国家保供矿”的安全监管上,难免会产生“国家层面核增产能的煤矿不会发生大事故”的错误认识,容易出现放任自流、漏管失控。甚至发生事故后进行“甩锅”的风险。
(三)从季节性气候来看,今年“冷冬”带来的风险较高。据国家气候中心发布,预计今年全球将在冬季形成一次弱到中等强度的“拉尼娜”事件,今年冬季偏冷的概率很大,且极端天气将会增多。预计“元旦”前后,我国将迎来一次寒潮,各地降温幅度较大,如,山西可能会成为70年来最冷的冬天。受“冷冬”影响,北方强降雪、南方雨雪冰冻等极端天气给矿山安全供电带来较大风险。同时,进入11月,随着气温下降,气压的较大变化,引发矿山通风困难、瓦斯异常的风险较高。
(四)从历史事故来看,一是11、12月是全年重特大事故最多月份。近5年四季度10起重特大事故中,10
月2起、11月4起、12月4起。尤其是2019、2020年
四季度4起重大事故都发生在11、12月(11月2起、12月2起)。
二是11月较大以上瓦斯事故最多,其次是透水和顶板事故。近5年11月共发生14起较大以上事故,死亡109人。其中,瓦斯事故7起(重大2起、较大5起),死亡64人,分别占比50%和58.7%。其次是透水和顶板事故,各3起,分别死亡25人、10人。
三是11月较大以上冲击地压事故抬头的风险明显。2017年11月11日,辽宁红阳三矿发生1起重大冲击地压事故,造成10人死亡。今年进入10月,黑龙江、陕西连续发生2起较大冲击地压事故,暴露出一些冲击地压煤矿在煤炭高奇价格刺激下,冒险蛮干、防冲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程度日趋严重,引发大事故的风险很高。
(五)从9月份风险预警来看,瓦斯超限的风险呈加大趋势。
1.瓦斯高值超限(瓦斯浓度≥3%)次数居高不下,占比呈上升趋势。9月全国煤矿瓦斯超限报警共253起,比8月减少112起,降幅31%。其中,超限浓度≥3%共28起(其中,贵州13起、云南5起),占比11.1%(8月占比7.9%),仅比8月减少1起,但占比上升3.2%。
2.贵州煤矿、突出矿井、民营煤矿瓦斯超限问题突
出,“三类”煤矿瓦斯超限均占5成左右,且占比上升明
8
显。9月253起瓦斯超限中,贵州煤矿131起,占比52%,比8月(36%)上升16%;突出煤矿125起,占比49.4%,比8月(36.4%)上升13%;民营煤矿165起,占比65.2%,比8月(56.2%)上升9%。
3.采掘、机电问题引起瓦斯超限风险越来越高。9月因机电问题造成瓦斯超限91起,比8月(53起),多38起,上升71.7%;采掘管理不到位引起瓦斯超限55起,比8月(38起)多17起,上升44.7%。
四、工作措施及建议
(一)提高政治站位,以安全保供迎接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胜利召开。一是严格核增标准。各省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利用明查暗访、异地执法等手段,严格审查“地方保供矿”产能核增条件,对把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冲击地压、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等灾害严重、采掘工作面数量超标、井下人数超员,重大隐患不整改、即将关闭退出等安全没有把握的煤矿列入核增产能对象的,一律坚决纠正。
二是压实保供责任。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督促煤矿上级公司主要负责人签订安全承诺书,逐矿派驻工作组,督促指导保供煤矿研判安全风险、制定管控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三是强化打非治违。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要加大打非治违力度,紧盯突出、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矿山,做到疫情期间现场检查不断线,推动矿山企业加大安全投入,补足安全欠账,保证重大灾害治理时间和空间;督促保供煤矿加强提升(运输)、采掘等主要设备检修,严禁随意取消(更改)定期检修计划和压减(取消)日常检修时间。
四是强化采掘接续安全监管监察。各省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督促煤矿上级公司科学合理安排生产计划,严禁下达不切合实际的保供能力或经营指标;对照9种接续紧张情形,组织对辖区煤矿逐矿排查整治,建立台账,定期核查,严防违规增加采掘头面、人数,超强度开采。
(二)狠抓重点工作落实,严防重大风险。各省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深入开展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和大排查、“四个专项整治”、尾矿库综合治理、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煤矿瓦斯防治和防灭火专项监察和西北地区煤矿防治水专家会诊,严防极端天气、瓦斯超限、冲击地压、透水、火灾、煤尘、顶板、设备超负荷运行、车辆尾气排放超限,尾矿库冬季放矿筑坝等风险。
(三)多措并举,确保后2个月安全形势稳定。一
是开展宣讲教育活动。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
深入基层,宣讲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政策法规、责任落实和灾害治理等;督促所有矿山企业组织观看近两年全国矿山重大及典型较大事故警示教育片,曝光典型重大隐患。
二是扎实开展异地执法。各省级矿山安全监察部门要按照国家局要求,组织开展好后2轮异地执法,做到疫情期间不间断;各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市、县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异地执法,并把综合督查组发现的问题隐患整改情况作为异地执法重点内容,确保问题隐患整改到位。严厉打击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超层越界、违法承包转包、拒不执行停产指令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山西、陕西、黑龙江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把矿山安全监控系统作为执法重点,严厉打击破坏安全监控系统,规避敏感数据上传及上传数据造假等行为。
三是加大明查暗访力度。春节前,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大联系指导和明查暗访频次;省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每周要由厅(局)领导带队,开展常态化明查暗访和督导检查。
(四)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有效遏制冲击地压事故。针对近期冲击地压事故反弹,各省级矿山安全监察局
要对辖区所有冲击地压煤矿和煤岩有冲击倾向性、但
没有“戴帽”的煤矿开展专家会诊,督促建立“零冲击”目标管理制度,落实防冲措施,明确智能化建设时限,切实从源头上减少采掘工作面人数,有效防范遏制煤矿冲击地压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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