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防范遏制矿山企业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长效机制,进一步促进全省矿山企业依法依规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日前,《山西省遏制矿山企业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办法》制定出台。
《办法》明确了瞒报事故行为的两种情形: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死亡人数的;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经查证属实的。同时,要求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按照法律法规依法按照程序上报,企业主要人员对报告负总责。
《办法》的制定,让企业从思想上“不想瞒”。《办法》规定,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对瞒报事故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对正常报告事故情况的,事故调查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清原因、厘清责任,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问责;矿山企业的整顿恢复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办法》的制定,让企业从操作上“不能瞒”。《办法》规定,企业内部人员不得配合或参与瞒报事故,不得听从上级的指令,一经查实,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涉及相关部门,如公安、卫健、人社和民政等部门的工作人员,为事故死亡人员违规出具相关虚假证明材料,一经查实,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办法》的制定,让企业从惩处上“不敢瞒”。《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举报瞒报事故行为。同时,要求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畅通社会公众和职工群众的举报渠道,使瞒报事故行为“无处藏身”。
《办法》规定,对经查证属实的瞒报事故行为,依法依规严厉处罚。所涉矿山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对事故发生矿山企业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瞒报事故负有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来源:中国煤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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